一、学前教育
资助对象:经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在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资助标准: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每年发放400元的生活补助费和600元的保教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每年发放400元的生活补助费。
资助程序: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幼儿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申请,经幼儿园评审汇总报南乐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义务教育
(一)寄宿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在校在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宿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年1250元。
资助程序: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或监护人向所在学校申请,经学校评审汇总报南乐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在校在籍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非寄宿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资助标准:按照寄宿生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年625元。
资助程序: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或监护人向所在学校申请,经学校评审汇总报南乐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省定营养改善计划
资助对象:在校在籍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资助标准:每年800元。
资助程序: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或监护人向所在学校申请,经学校评审汇总报南乐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普通高中教育
(一)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在校在籍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照每年3000元进行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贫困程度分每年3000元、2000元、1000元3个档次进行资助。
资助程序: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经学校评审汇总报南乐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免学费和住宿费
资助对象:在校在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困难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四类学生。
资助标准:参照当地公办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资助程序: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经学校统计汇总报南乐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免学费和住宿费资金拨付到学校。
四、中等职业教育
(一)免学费
资助对象:在校在籍的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学生。
资助标准:参照学校的各专业收费标准。
资助程序:每年11月份依据全国中职学生资助系统数据核算,免学费资金拨付到学校。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在校在籍的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每年2000元。
资助程序: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经学校评审汇总报南乐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高等教育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南乐县户籍家庭困难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研究生。
贷款额度:按照实际学费和住宿费金额申贷,本专科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不超过20000元(在校期间财政贴息)。
贷款程序:每年7月15日-9月20日集中办理,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注册信息后,和家长共同携带相关材料到南乐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二)高校新生入学资助
资助对象: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的高中应届毕业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省内高校每生500元、省外高校每生1000元。
资助程序:每年7月10日至8月20日,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经学校评审汇总后南乐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南乐县对原建档立卡学生的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
对未享受到中央和省财政资助的3—6岁在幼儿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每年每生发放600元保教费、400元生活费。
2.义务教育
未享受到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非寄宿适龄学生,按年生均小学生1000元、初中生12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未享受到省定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学生,按年生均800元资助。
3.高中教育
未享受到免学费、住宿费和国家助学金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免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助学金标准,由县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资助。未享受到国家免除学费、住宿费的,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学生所在高中学校;未享受到国家助学金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列出专项资金发放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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