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项目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补贴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年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发放标准

农村集中特困人员标准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农村分散特困人员标准按照每人每年4315元执行。

四、申报流程

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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