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
一、项目名称:城乡医疗救助
二、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
2、城乡特困人员(五保)、孤儿;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4、城乡贫困居民。
三、发放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对象和孤儿按照年度限额内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大病城乡特困人员和孤儿按照年度限额内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按年度限额内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大病城乡低保人员按照年度限额内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剩余费用按照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4、对城乡贫困居民实施医疗救助,有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个人本年度产生政策范围内的剩余费用在1.5万元以上,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个人本年度产生政策范围内的剩余费用在1万元以上,按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8万元。
四、救助方式
1、参保参合救助
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城乡特困人员和孤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定额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剩余部分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付。
2、特殊病种门诊救助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的10%,封顶为5000元。
3、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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