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一、项目名称
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二、补助对象
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1. 参战退役人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届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判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2.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三、补助标准
每人季度1650元。
四、申报流程
(一)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民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二) 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受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审核审定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乡(镇、街道办事处)向人武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查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
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 会审认定和建立档案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后有疑义的,应请示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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