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文件

(二)申报条件: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三)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9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四)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当年1月10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级评议。每年1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初审。

 3)乡级初审。每年2月1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单,报县级卫健委部门审批。
  (4)县级审批。每年215日前确认本年度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  

5)对象公示。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6)市级复核。每年220日前,市级卫健委部门对县级卫健委部门上报的特别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全部进行质量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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