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文件
(二)申报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三)扶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
(四)农村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每年1月10日前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申报。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10日。每年1月20日前,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10日。每年2月1日前,报县级卫健委部门审批确认。
(4)县(市、区 )卫健委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每年2月15日前,确认并公告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卫健委行政部门抽查和汇审。
每年2月20日前,省市卫健委行政部门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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