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政办〔2016〕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确保公共卫生和肉品安全,现将《濮阳市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4日
濮阳市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豫政办〔2014〕187号文件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濮政办〔2015〕8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就建立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建成全市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转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保全市辖区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全覆盖,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三、实施内容
(一)建设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根据我市畜牧业发展状况,按照国务院“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要求,在濮阳市华龙区东部建成1座日处理能力在10吨以上的标准化、规范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承担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
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之后,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病死畜禽采取焚烧、深埋及其它具有污染环境和地下水源的处理方式处理病死畜禽。在该厂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需要的情况下,其他县(区)不再重复建厂。
(二)设立病死畜禽收集公司。由市农业畜牧局协调,各县(区)农业畜牧局参与,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公司,具体实施现场检查记录、收集、运输病死畜禽和协助开展全市养殖业保险入保、理赔、现场勘查等工作。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运输病死畜禽。
(三)强化保险联动。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建立养殖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保险公司将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出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对未办理畜禽死亡证明和无害化处理证明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对于积极参与投保、养殖档案记录规范、疫病防控制度完善的养殖场(户),优先享受项目资金、优先处理检疫申报和优先收集病死畜禽。
(四)派驻官方兽医监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的官方兽医负责对从县(区)收集的病死畜禽进行查证验物(证指的是病死畜禽收集证明,物指的是病死畜禽),并监督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四、规范工作流程
(一)报案。养殖场(户)、屠宰场等责任主体负责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并配备冰柜或冷库,妥善暂存畜禽尸体。
参加保险的养殖场发生畜禽死亡时,拨打“95585”热线;未参加保险的养殖场(户)发生畜禽死亡时,拨打病死畜禽收集热线电话。
热线服务人员必须做到按时值班,详细填写《病死畜禽死亡情况报告电话记录表》。
(二)收集和运输。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公司和保险公司接报告后,应按计划及时派出人员到达现场。相关工作人员填写病死猪现场检查记录、收集记录、保险等资料,并拍照,养殖场(户)、收集公司、保险公司等人员在资料上签字(未参保的,保险公司人员不用签字)背书。养殖场(户)负责将病死畜禽从场、户移至收集车上,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公司使用符合要求的特种运输车辆将病死畜禽安全运达无害化处理厂。
(三)无害化处理。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对收集的病死畜禽严格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接收、无害化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无害化处理公司的各项记录应保存两年。
(四)出具证明。华龙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对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公司出具的《病死畜禽现场检查记录》、病死畜禽照片、《濮阳市病死畜禽收集凭据》,进行书面审核,并按1—2%的抽查比例核查无误后,开具《病死畜禽死因证明》;病死畜禽处理后,开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证明》。《病死畜禽死因证明》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证明》作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
(五)汇总上报。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公司、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于每月5日前向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上一个月病死猪的收集处理情况。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病死猪数量汇总后,报县(区)农业畜牧局核准。县(区)农业畜牧局于每月15日前会同财政部门上报各县(区)上一个月病死猪处理情况。
(六)资金拨付。国家(50元/头)、省(9元/头)、市(6元/头)下达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无害化处理厂,县、区配套资金(15元/头)由县、区财政局拨付给无害化处理厂。
五、处理范围与补贴原则
(一)无害化集中处理范围。无害化集中处理范围包括猪,以及参加保险的奶牛、羊等畜禽。
(二)补贴原则。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进行补助和收费,以确保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正常运营,确保百姓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
1、对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补助,除流产的死胎不予补助外,按80元/头的标准补助给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支付给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公司20元/头;
2、体长55厘米(含)以下的病死猪,由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从无害化处理补助费中支付给养殖场(户)10元/头;55厘米以上的病死猪由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从无害化处理补助费中支付给养殖场(户)20元/头;
3、投保的奶牛,由养殖场(户)从死亡赔付款中支付给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公司300元/头,支付给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700元/头;
4、养殖场(户)自愿委托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处理其他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养殖户承担,收费标准参考生猪的补助标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农业畜牧局要将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保险联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议程,重点部署,强力推进;要成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推进生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保险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保险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保险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考核指标,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宣传发动。各县(区)农业畜牧局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养殖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核查、摸清底数。采取张贴宣传挂图、刷写宣传标语、向广大场(户)发放明白卡和知识手册等多种方式,以及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参加保险的好处,使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加保险、主动配合收集处理新机制的规范运行。
(三)资金保障。各县(区)农业畜牧局要会同财政、保险部门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育肥猪和能繁母猪保险配套经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整合屠宰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有关项目资金重点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育肥猪和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四)监管保障。建立一支强有力的监管队伍,明确监管责任,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统计、核查、确认、汇总、上报、审核、公示和补助发放等进行全程动态监管,确保工作有序规范。
对于不参与投保、养殖档案记录不规范、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的养殖场(户),做为重大动物疫病风险点,进行重点监控,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立案查处。
(五)加强督查指导。要健全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结果。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收集公司及无害化处理厂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无害化处理收集记录,做到及时报告、收集、处理病死畜禽,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机制。
(六)形成工作合力。要继续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实行政府负总责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性免疫制度,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禽死亡。要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屠宰、经营病死畜禽行为,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情况。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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