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导则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一、成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一)规范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1.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3.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4.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业务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具备基本条件。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应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2.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3.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4.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三)登记文件齐全。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1.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如成员名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成员名册应当载明成员的姓名或名称、居民身份号码或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等内容。
二、发展
(一)备案成员名册。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每年的1月30日前,将理事长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新成员入社,应当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本社成员。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每年的9月底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每年的6月底前提出,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成员不遵守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健全“三会”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工作执行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成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规范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健全社员账户,详细记录社员出资额、量化公积金份额、社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的形式如实向本社成员公开年度财务报告等财务信息,自觉接受成员的监督。
(四)规范收益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结合自身情况,按照法律和章程编制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化为公益金、风险金和成员出资的公积金。可分配盈余主要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的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五)遵守年报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内容包括: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终止
合作社的终止包括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合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合并基本程序包括:一是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二是通知债权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是签订合并协议。四是合并登记。因合并而存续的合作社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合作社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因合并而设立的新合作社应当办理设立登记。
(二)分立。分立是指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分立的基本程序包括:一是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二是通知债权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是签订分立协议。四是进行财产分割。包括对合作社债权、债务的分割。五是办理合作社分立登记。
(三)解散。解散是指合作社因发生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解散的法定事由包括: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经解散即不能再以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进行清算。
(四)清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以及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在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清算组应当计算其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四、负面清单
1.不得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得骗取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5.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7.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规定备案章程、成员名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9.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开展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守《濮阳市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金融活动八条禁令》(详见附件)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联席会议由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税务、市场监管、供销、金融监督管理、农机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农业农村为牵头部门。职能主要是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建立季度报告制度。各县(区)每季度对辖区内合作社经营情况进行调度和风险排查,每季度首月5日前报上季度风险排查报告及《农民合作社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情况调查表》、《农民合作社“空壳社”情况调查表》、《农民合作社风险排查县级季调度表》。
(三)建立风险转办制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问题,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向当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转办,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附件1:濮阳市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金融活动八条禁令
附件2: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金融活动七种形态
附件1:
濮阳市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金融活动
八条禁令
第一条 禁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及业务包含“金融”“银融”“信用”“资金”等字样。
第二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吸收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股金,必须坚决执行“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原则。
第三条 禁止违背成员意愿强制入股、变相集资。根据实际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可以有1-2次集中吸收新成员及股金,每次不得超过15天,不得常年吸收。必须充分尊重社员意愿,做到入股自愿、退股自由。
第四条 禁止模仿金融机构。不得仿制银行设置开放式柜台窗口,不得向成员开具类银行存单凭证,不得发生3000元以上现金交易。
第五条 禁止资金账外循环、体外循环。不得通过个人账户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不得坐收坐支现金。
第六条 禁止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严格遵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四项业务,不得突破。
第七条 禁止违规经营和风险性投入。禁止参与与农业无关的投资,不得将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基金、债劵等风险性投入。
第八条 禁止将社员入股资金转化为合作社法人资产。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规范账目设置、经营核算和收益分配,不得弄虚作假虚设账目,不得违规处置合作社财产和变相侵吞社员财产。
附件2:
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金融活动七种形态
1.设立银行式营业网点;
2.开展吸收资金宣传;
3.承诺固定利息、还本付息;
4.开具类似银行存单;
5.没有产业项目,不开展农业经营服务,却虚构“盈利”,吸引农民认领股份、入股分红;
6.将不特定公众吸收为社员,只需填一张入社申请表,即可获得一张类似于银行存折的“社员股金证”或“社员互助金证”凭证,凭证可到合作社提取收益。
7.广布“熟人业务员”发展社员,获得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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